(2015)祁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周某甲,女。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