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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周某甲,女。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