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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丁文生与王新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丁文生,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来夯,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栓,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生与被告王新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文生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丁文生负担。审判员  程安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