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学来申请宣告刘春玲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763号申请人:李某某(曾用名李顺来)。被申请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述称,被申请人刘某某患脑梗死病,现呈植物人状态,无思维、言语、活动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刘某某患有器质性痴呆,丧失语言能力,不能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刘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由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住院病历、山东省精神疾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李某某的户口薄、证人刘某甲、纪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以及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母亲陈某某的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患有器质性痴呆,不能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某为刘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