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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2015年6月2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9月3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轻刑快办机制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轻刑快办机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玲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0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下烟村加气站附近路段时,与在该路段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白某某驾驶的晋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遇肇事,造成梁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四大队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对当事人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于2012年11月07日19时20分许将梁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2012年11月09日将梁某某的血液送往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阳泉分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2年11月12日收到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阳泉分所的鉴定报告,结论为: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梁某某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结论为:无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中午12时多,被告人梁某某与两个朋友在下烟村的朋友家吃饭,席间喝了二两左右白酒,之后回家。当日16时50分许,其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准备去白泉买东西,由西向东行驶至下烟村加气站附近路段时,与在该路段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白某某驾驶的晋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遇肇事,造成梁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四大队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对当事人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于2012年11月07日19时20分许将梁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2012年11月09日将梁某某的血液送往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阳泉分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2年11月12日收到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阳泉分所的鉴定报告,结论为: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于2015年9月16日委托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梁某某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于2015年9月18日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结论为:无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2012年11月12日经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队交通事故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梁某某的重点驾驶人采集、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阳泉分所晋光阳司鉴(2012)鉴字第12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晋方正司鉴(2015)鉴字第88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队出具的第2012006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白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林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