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3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风美与李敏、李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风美,李敏,李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35-1号原告高风美。被告李敏。被告李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大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北海商务大厦*层。负责人陈晓,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敏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敏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