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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颖与刘旺、阴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刘旺,阴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张颖。委托代理人吕赶年、宫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旺。被告阴凯。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赵凯。。委托代理人周振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与被告刘旺、阴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颖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对被告刘旺、阴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颖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