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何旷超与严金红与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旷超,严金红,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何旷超。被执行人严金红。被执行人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旷超与被执行人严金红、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债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秋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