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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何旷超与严金红与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旷超,严金红,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何旷超。被执行人严金红。被执行人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旷超与被执行人严金红、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债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秋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