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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临执恢字第149号原告杭州临安恒久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储建新、毛军亚、浙江省临安市砖瓦二厂、临安光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0)杭临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储建新、毛军亚、浙江省临安市砖瓦二厂、临安光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临安恒久农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杭州临安恒久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临执恢字第1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樟贤审判员  谢忠强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