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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高某。被告严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严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年××月,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严某乙,现已成年。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5月被告打骂原告后双方分居。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请判准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严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打骂原告是因为其在外有外遇与异性关系暧昧,现要求原告回家居住即可不追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严某乙,现已成年。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6月份,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打骂原告,原告搬到亲戚处居住。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古里镇坞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是事实。但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并对照相关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好现存夫妻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严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