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王树强、黄国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王树强,黄国兰,泰州高教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9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29号。负责人卫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茂杰、李思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强。被告黄国兰。被告泰州高教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赖继锋。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诉被告王树强、黄国兰、泰州高教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王树强、黄国兰、泰州高教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钱 菲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