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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吉民诉被告王福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民,王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598号原告孙吉民。被告王福海。原告孙吉民诉被告王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及联系方式,本院通过电话、邮寄及派员送达等方式,均未能送达成功。此外,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念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林雨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