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8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927号原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美福园小区9号楼旁小楼2楼。法定代表人赵宝霞,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贵芝,该公司职员。被告陈茵。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惠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惠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惠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