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旭滨与刘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滨,刘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李旭滨,宁县新宁镇。被告刘刚,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滨与被告刘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滨于2015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刘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李旭滨负担1650元,退还原告李旭滨1650元。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