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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旭滨与刘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滨,刘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李旭滨,宁县新宁镇。被告刘刚,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滨与被告刘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滨于2015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刘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李旭滨负担1650元,退还原告李旭滨1650元。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