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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小茹与被告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茹,王志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李小茹。委托代理人黄显金。被告王志强。原告李小茹与被告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茹的委托代理人黄显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7万元整(有借条为证),按当时约定,2014年8月30日付清,过期给付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不守约定,经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并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月息2%给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原告出示的证据如下:欠条一张。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被告王志强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强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李小茹借款柒万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还款日期2014年8月30号过期还息欠款人王志强2014年5月10日。”欠条手写添加“刘井树承诺:此款系我介绍王志强借的,我保证协助给李小茹把此款要回。刘井树2014年9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志强没有向原告李小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对证据审核认定如下:欠条一张。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上述所采信的证据,能够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茹与被告王志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小茹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王志强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志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逾期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志强偿还原告李小茹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