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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姜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姜新,曲丽华,曲大坤,曲天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07)龙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姜新(已死亡),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龙口市。被执行人:曲丽华,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址:龙口市。被执行人:曲大坤,男,1981年2月2日出生,住址:龙口市。被执行人:曲天录,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住址:龙口市。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姜新、曲丽华等借贷纠纷一案的(2007)龙证初字第18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