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芳霞与刘莲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霞,刘莲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刘芳霞,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克勤,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弟弟。被告刘莲旺,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尚文,男,汉族,职业同上,系被告丈夫。原告刘芳霞诉被告刘莲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军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芳霞的委托代理人刘克勤、被告刘莲旺及委托代理人李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两家系亲属关系,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2015年7月3日,原告在自家门口捡菜,被告手持木棍在原告胳膊、大腿乱打,原告倒地后,又用砖头在原告头部乱打。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通渭县人民医院和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481.88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773.88元。被告辩称:原、被告系妯娌关系,为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7月3日,原告在自家门口辱骂被告,被告气的失去理智后拿了一根木棍在原告臀部打了几棍,但被告并没有用砖块打伤原告头部。原告在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是治疗其他疾病的,被告不应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妯娌关系,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2015年7月3日13时许,原告刘芳霞与被告刘莲旺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撕扯过程中被告手持木棍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受伤后当日并未到医院检查、治疗,后于2015年7月7日到通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臀部表浅挫伤、腿挫伤,住院14天,于7月21日出院。因原告在住院期间出现精神症状,通渭县人民医院建议去上级专科医院就诊。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到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脑动脉供血不足,住院12天后好转出院。原告先后两次住院26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1996.88元,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元。2015年9月11日,通渭县公安局作出通公(城)行罚决字(2015)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莲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决定对刘莲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经通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芳霞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15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病人出院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亲属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纠纷,但二人因琐事吵架、厮打,致使原告刘芳霞受伤,该损害结果是双方的不理智行为造成的,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刘莲旺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法酌情由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芳霞自担30%的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及数额,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11996.88元、护理费2262元、误工费为26天×85元=221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按每天85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54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300元,因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原告为轻微伤,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芳霞的医疗费11996.88元、护理费2262元、误工费2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540元,合计18198.88元,由被告刘莲旺赔偿70%即12739.2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应赔偿11739.22元;驳回原告刘芳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莲旺负担105元,由原告刘芳霞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相对方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赵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童灵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持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