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钟某,女,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