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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钟某,女,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