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泗水县泉林镇南铺子村民委员会与王衍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泗水县泉林镇南铺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常省,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常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司衍明。被告王衍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衍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县泉林镇南铺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衍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水县泉林镇南铺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衍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泗水县泉林镇南铺子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泗水县泉林镇南铺子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衍云的起诉。审判员 盛秋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