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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正国与李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正国,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东,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上诉人吴正国因与被上诉人李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4)旌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李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吴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上诉人吴正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林海审 判 员  陈 菲代理审判员  郭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叶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