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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0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被执行人张某某乙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乙、王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4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乙偿还申请人张某某甲煤款本金人民币88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乙负担。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35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