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901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7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