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高民申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滕昊与黄才广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昊,黄才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9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昊,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滕柱(滕昊之父),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郭秀英(滕昊之母),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黄才广,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滕昊因与被申请人黄才广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昊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为:关于打篮球受伤,有大量案例,此类伤者都得到不少于50%的补偿,申请人实际损失总额为78998元,且为十级伤残,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被申请人至少应补偿再审申请人50%,即39499元,但原审法院判决仅支持10000元的补偿责任错误。滕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立案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性的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的剧烈运动可能会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运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其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应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再审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过错,但并未举证证明,故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损害后果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鉴于再审申请人确因本次事件受到人身损害,原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承担10000元补偿责任(包括已垫付的1808.6元),并无不妥。综上,滕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滕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屹松代理审判员  赵 博代理审判员  杨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