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沈玉军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18号原告:沈玉军。委托代理人:张欣欣。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负责人:马锦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军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沈玉军负担。审判员 解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立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