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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904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李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公告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成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