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段永志与潘新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志,潘新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段永志。委托代理人桑彦彬,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新彬,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庆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志诉被告潘新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永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永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段永志负担。审 判 长 张一榜审 判 员 王华增代理审判员 赵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庆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