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段永志与潘新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志,潘新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段永志。委托代理人桑彦彬,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新彬,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庆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志诉被告潘新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永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永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段永志负担。审 判 长  张一榜审 判 员  王华增代理审判员  赵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庆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