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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梁海天与李忠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天,李忠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梁海天。被告李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天与被告李忠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梁海天承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