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梁海天与李忠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天,李忠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梁海天。被告李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天与被告李忠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梁海天承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