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与王海波、邹云玲、杨晓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新建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敏,行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0日。被执行人邹云玲,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杨晓科,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2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8560.94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27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