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行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东县东季煤矿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东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行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鸡东县东季煤矿。本院在执行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东县东季煤矿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人社监理字(2014)第0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65058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准于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鸡东县东季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鸡东县东季煤矿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东县东季煤矿现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人社监理字(2014)第0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德发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