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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立军与被执行人建阳市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立军,建阳市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曾立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建阳市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翁文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曾立军与被执行人建阳市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阳市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冬明审判员  胡世清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