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益民与李呈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民,李呈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93号原告:黄益民。被告:李呈友。原告黄益民与被告李呈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5日,被告李呈友向原告黄益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因李呈友购买黄益民的工程车一事,经结算,李呈友欠黄益民人民币5500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等内容。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按约付清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呈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益民支付欠款人民币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呈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