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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278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马鞍山市兴雨机械锻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住马鞍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6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徐某为使马鞍山市兴雨机械锻铸有限责任公司少交电费,采用反接电表线的方式盗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能5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3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情节,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徐某为使马鞍山市兴雨机械锻铸有限责任公司少交电费,采用反接电表线的方式盗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能。从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徐某共盗用马钢电能5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394元。被告人徐某归案后,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抄表记录、电能表拆装工作票、电费通知单、情况说明等,检定证书、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能,价值人民币43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高压计量箱、电能表箱,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兆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