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尹某某,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肖某某,男,1980年7月6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