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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尹某某,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肖某某,男,1980年7月6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