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剑与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32号原告陈剑。委托代理人李东辉。委托代理人邢志。被告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平口村。委托代理人冯辉。委托代理人张子茹。原告陈剑与被告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昊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剑委托代理人李东辉、邢志,被告霸州昊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子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剑诉称,原告自行研发的“清洁工具”,于2011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1月4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233442.2。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1必要技术特征所限定:“一种清洁工具,包括:拖把桶和拖把;拖把杆下端设有驱动机构;驱动机构将拖把杆的伸缩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拖把桶中设有可转动的脱水篮,脱水时将拖把头置于脱水篮中,驱动机构驱动拖把头和脱水篮单向旋转;拖把桶中设有可转动的清洁头,清洗时将拖把头置于清洗头上,驱动机构驱动拖把头单向旋转;驱动机构属于变速驱动机构;脱水时下压拖把杆,变速驱动机构以第一旋转速度带动拖把头旋转,清洗时以相同的速度下压拖把杆,变速驱动机构以第二旋转速度带动拖把头旋转,且第一旋转速度大于第二旋转速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2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表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未经原告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为了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大量制造并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原告于2013年8月从网购平台上公证购买到由被告制造、销售的多款拖把桶及拖把。经分析对比,被告制造的这些拖把桶和拖把,其技术特征均全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原告专利权构成侵害,严重挤占了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给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霸州昊林公司辩称,原告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时间为2011年6月24日,其权利保护自该时间起算,但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已就拖把桶(G)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拖把桶(G)的桶内脱水篮装置及清洁部位的设置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完全一致,原告的该项技术早已于其申请专利日前投入市场,进而成为公知技术。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涉案拖把桶及拖把采用的使用技术覆盖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没有相关技术对比,被告不认可其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未生产涉案拖把桶,也未获利,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损失或者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获利情况,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剑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9份证据:1、涉案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用于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涉案专利收费收据,用于证明专利至今有效。3、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证明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4、第200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用于进一步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5、(2013)浙金正证民字第4209、4212、4213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6、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7、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产品销售单,用于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8、“亿丽佳专卖旗舰店”网页打印,产品型号82665。9、“亿丽佳专卖旗舰店”网页打印,产品型号82671。被告霸州昊林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6份证据:1、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收费标准。2、ZL200930159094.7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拓扑官网公示的新闻。4、拓扑官网公示的联系方式。5、拓扑官网公示的公司发展历程。6、拓扑产品飞翼F7介绍。以上证据1用于证明该公证处保全证据公共具体收费标准;证据2、3、4、5、6用于证明原告系拓扑塑业公司总经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前拓扑公司已将该项技术推广拖入市场,成为公知技术。经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陈剑发明的“清洁工具”于2011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1月4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233442.2,专利权人为陈剑。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清洁工具,包括:拖把桶和拖把;拖把杆下端设有带擦拭物的拖把头,拖把杆包括内杆和外杆,内杆下端与拖把头相连;内、外杆间相互套接,内、外杆间设有驱动机构;驱动机构将拖把杆伸缩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拖把桶中设有可转动的脱水篮,脱水时将拖把头置于脱水篮中,驱动机构驱动拖把头和脱水篮单向旋转;拖把桶中设有可转动的清洁头,清洗时将拖把头置于清洗头上,驱动机构驱动拖把头单向旋转;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机构是变速驱动机构;脱水时下压拖把杆,变速驱动机构以第一旋转速度带动拖把头旋转,清洗时以相同的速度下压拖把杆,变速驱动机构以第二旋转速度带动拖把头旋转,且第一旋转速度大于第二旋转速度。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速驱动机构包括驱动机构和控制机构。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拖把头中设有卡槽,脱水篮和清洗头上分别设有与卡槽配合的卡头,卡槽与拖把头的其它部件间可相对转动。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机构包括:与外杆固定的螺旋杆件,内杆中固定有传动件,传动件中设有转动件,转动件中设有与螺旋杆件相配合的螺牙;转动件与传动件间设有单向传动机构。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机构包括:拖把头的下盖上设有卡台,拖把头中设有减速装置,清洗头设于清洗头安装座中,清洗头安装座上设有与卡台相配合的卡座;减速装置是行星齿轮变速器,行星齿轮变速器的太阳轮与拖把杆相连,太阳轮与拖把头中的卡槽为一体件,行星齿轮变速器的齿圈设于拖把头的把盘中,拖把头下盖与拖把头间可相对转动。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机构包括:拖把头上设有卡台,清洗头设于清洗头安装座中,清洗头安装座中设有减速装置,清洗头安装座上设有与卡台相配合可转动的卡座;减速装置是行星齿轮变速器,行星齿轮变速器的太阳轮与清洗头相连,行星齿轮变速器的齿圈设于卡座中。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机构包括:拖把杆包括三段杆件,上杆和中杆间设有一组驱动机构,第一控制开关控制上杆和中杆间可相对转动或定位,中杆和下杆间设有另一组驱动机构,第二控制开关控制中杆和下杆间可相对转动或定位,两组驱动机构的螺旋杆件具有不同螺距。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转动件底部的传动齿和设于传动件内侧底部传动齿,两传动齿设有相配合啮合面和滑动面,转动件可相对传动件上下移动;转动件一个方向旋转使两传动齿啮合面相互抵触时,形成单向传动;转动件另一个方向旋转使两传动齿滑动面相互抵触时,转动件相对传动件移动而形成空转。9、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传动机构包括:传动件与转动件间设有单向轴承,转动件旋转方向是单向轴承锁死方向时,转动件与传动件间形成单向传动;转动件旋转方向是单向轴承自由转动方向时,转动件与传动件间形成空转。10、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脱水篮和清洗头设于同一拖把桶中。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脱水篮和清洗头分别设于不同的拖把桶中。12、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上部设有棘齿,套设于卡槽上部单向控制片上设有与该棘齿相配合的棘齿;拖把头的下盖限制单向控制片旋转。13、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清洁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上部设有棘齿,套设于卡槽上部单向控制片上设有与该棘齿相配合的棘齿;拖把头的把盘限制单向控制片旋转。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2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012年8月3日,东阳市欣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对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第200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2013年8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吕益宁向正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正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奥和工作人员凌敏承办此次公证。2013年8月14日上午,吕益宁在王奥和凌敏的现场监督下,在正信公证处通过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保全证据。点击“InternetExplorer”快捷图标,打开“IE”空白主页,在URL地址栏内输入www.bzhaolin.com,点击连接按钮进入该网站,出现标题栏为“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网页,打印该网页。点击该网页上方导航栏内“关于昊林”链接,出现“关于昊林”子页面,打印该页面。该网页内容有“霸州昊林公司成立于2000年,产值产能和经营规模一直居同行业的前列,是北方清洁用品生产行业的龙头企业。……‘亿丽佳’是公司倾力打造的清洁行业知名品牌,主要产品包括平拖、旋风拖……等,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个省份,远销东南亚、欧洲等多个国家,其中平拖系列产品在全国市场的占有率居同行业之首。”点击“关于昊林”子页面上方导航栏内“联系我们”链接,出现“联系我们”子页面,打印该页面。该页面载有“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河北霸州市煎茶铺平口开发区”、“电话:0316-741****/7415863”等内容。点击“联系我们”子页面上方导航栏内“产品展示”链接,出现“产品展示”子页面,打印该网页。该页面载有标注为“飞翼水晶四驱动”、“乐居水晶旋风拖把”、“四驱动旋风拖”等多帧产品图片。点击并打印了“产品展示”子页面上“飞翼水晶四驱动”图片,截图并打印了该页面上“乐居水晶旋风拖把”和“双驱动旋风拖”图片。同日,吕益宁在王奥和凌敏的现场监督下,在正信公证处综合办公室致电0316-7414885,购买“飞翼水晶四驱动”、“乐居水晶旋风拖把”、“双驱动旋风拖”各四个,取得任国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号6228481001275231113,吕益宁于同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和信支行将856元存入该账号。2013年8月12日,正信公证处出具(2013)浙金正证民字第4209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证明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图片、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3年8月20日,吕益宁在公证员朱晓劲和王奥的现场监督下,前往位于金华市环城南路1605的源远物流收取包裹,取得《临沂中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随后三人一起将包裹运回正信公证处,由吕益宁拆开该包裹,包裹内含三款共十二个拖把、《霸州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之后,吕益宁将包裹内含的三款各一个交由正信公证处密封后取回,三款另两个未经正信公证处密封由吕益宁取回,剩余的每款各一个经密封后留存正信公证处。2013年8月26日,正信公证处出具(2013)浙金正证民字第4212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为收取包裹的店面外观照片、收到的拖把照片、吕益宁带走货物的密封外观照片、留存正信公证处货物的密封外观照片均与实物相符,《临沂中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复印件、《霸州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3年9月26日上午,吕益宁在王奥和凌敏的现场监督下,在正信公证处通过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保全证据。点击“InternetExplorer”快捷图标,打开“IE”空白主页,在URL地址栏内输入www.bzhaolin.com,点击连接按钮进入该网站,出现标题栏为“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网页,打印该网页。点击该网页上方导航栏内“新闻中心”链接,出现“新闻中心”子页面,打印该页面。该网页内容为“公司大事记”,其中第五条链接为“2012年1月1日,总经理任国强发表新年致辞”。点击该链接,出现“总经理任国强发表新年致辞”子页面,打印该页面。该页面载有任国强致辞内容和手写体签名。同日,正信公证处出具(2013)浙金正证民字第4213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证明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3年8月23日,正信公证处向原告出具3份公证费(保全)发票,金额均为15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证据6即三台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该三台实物系原告在与被告的其他三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已经当庭提交的物证。提交时,物证的包装物及正信公证处粘贴的封条均完好无损,封条上均加盖有正信公证处公章,王奥及吕益宁均在封条上签名。三件被控侵权产品分别为“亿丽佳”牌拖把各一套,每一套均包括拖把桶、拖把杆、拖把头、脱水篮。经当庭比对,三款被控侵权产品的拖把桶内一端均设有可转动的脱水篮,另一端均设有可转动的清洁头;拖把杆均包括内杆和外杆,内、外杆间均相互套接并设有变速驱动机构,内杆下端均与带擦拭物的拖把头相连;变速驱动机构均可将拖把杆的伸缩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将拖把头置于清洗头上,下压拖把杆,变速驱动机构以较慢旋转速度带动拖把头单向旋转;将拖把头置于脱水篮中,以相同速度下压拖把杆,变速驱动机构以较快旋转速度带动拖把头和脱水篮单向旋转。三款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方案,与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原告证据7载明,原告陈剑于2013年10月30日与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后者指派律师李东辉、邢志为陈剑在本案中的一审代理人,陈剑支付与本案相关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差旅费3000元。2013年11月6日,后者向陈剑出具金额为19000元的诉讼代理费(含差旅费)发票。另查明,被告霸州昊林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3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国强,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面积2100平方米,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家居用品、清洁用品、五金塑料制品。本院认为,(一)原告陈剑依法取得“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二)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案中,被告霸州昊林公司制造、销售的三款被控侵权拖把桶和拖把,其技术方案与原告“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载明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了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被告霸州昊林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在互联网上展示、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销售与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三款拖把桶和拖把,对原告“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权构成侵害。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霸州昊林公司应当承担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民事法律责任。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除赔偿数额需酌情确定外,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早已于申请专利日前投入市场成为公知技术”为由进行抗辩,但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为自行打印的网页,真实性无法确认,且网页内容未涉及有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被告还辩称其未生产涉案被控侵权的拖把桶,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四)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的相关证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本院根据被告经营方式和规模、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范围等,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另外,原告为本案委托公证处保全证据、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而支付的符合法律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陈剑“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拖把桶和拖把;二、被告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三、驳回原告陈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陈剑负担5000元,被告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两份,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费账户信息详见本判决附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冯孟杰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日欣附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001615008050531659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