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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庞一×与庞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一×,庞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95号原告庞一×。法定代理人陈××(原告母亲),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原告外祖父),天津市铁路南仓站内退职工。被告庞二×。委托代理人庞红(被告父亲),中储天津公司唐家口分公司下岗职工,原告庞一×与被告庞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一×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庞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一×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在法定代理人陈××父母家生活,由家人全程陪护,原告智商大幅度提高,身心健康,而家人身体却超负荷的付出。因物价上涨,生活费成本标准在提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也在提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并应与时提高。”为原告幸福快乐的成长,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医药费4000元,判令被告将原告抚养费由原每月1000元增至每月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庞二×辩称,我在自己拮据的生活中已经给原告足够的抚养费了,实在无力继续承担其他费用。且抚养费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这也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此范围外,原告竟然还要求医疗费,实属无理要求,且我也无支付能力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给与子女的抚养费包括三方面内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子女日常偶尔患病所支付的零散小额医药费开支,已经包含在我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中了。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已经超过了我的支付能力,原告要求的数额远远超出我的能力范围之外。我每月平均工资2300元左右,我并非移动公司正式职工,劳动关系属于劳务派遣性质,工作状态很不稳定,随着年龄的增长,移动公司随时可能停止我提供劳务的可能性越来越高。故抚养费的支付也会造成我较大的经济压力。我的母亲长年多病,我作为其赡养人现在还在支付母亲的医药费,履行赡养义务。我父亲下岗在家尚未领取退休金,一家人的经济收入极为有限,过高的抚养费可能造成我家庭生活更加窘迫。本次诉讼是原告无理取闹提起,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我对原告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也无力承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陈××与被告于2013年1月9日在河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2013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调解结案,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医药费单据若干,被告提交其单位证明,证实其目前每月平均收入2647.43元。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10月至今在门诊产生的医药费4000元,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要求两年间的医药费用4000元,确系原告的实际支出,但被告已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其中亦包括了原告的日常就医所需,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医药费4000元,本院不予考虑。鉴于原告生活教育所需及天津市现行物价标准,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主张,本院适当予以考虑,以每月增加100元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二×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庞一×抚养费1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盛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