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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中心与秦永昌、黄冬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442号原告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法定代表人沈泉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永昌。被告黄冬美。被告黄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秦永昌、黄冬美、黄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委托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范雄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