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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与王颖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白,王颖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孙白。被执行人王颖香。孙白与王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王颖香返还孙白借款3万元,于2014年3月15日前给付900元,自2014年4月份起每月按其工资总额的30%支付给原告,直至付清余款时止。因王颖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颖香在本院有数起案件在执行中,其退休工资账户及房产被其他在先案件所冻结与查封,目前被执行人王颖香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白在2014年度就已申请执行过,案件已作程序性终结。申请执行人孙白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退休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0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