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谢某某,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某,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侯显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