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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7日。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5日。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国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