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7日。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5日。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国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