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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商外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少石诉唐瑞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少石,唐瑞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外初字第0006号原告:常少��。委托代理人:丁文新,江苏港人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瑞一。原告常少石诉被告唐瑞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少石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2015年10月27日,原告常少石以被告唐瑞一送达地址尚需核实和涉案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少石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少石撤回起诉。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常少石向本院预交诉讼费84727元,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少石负担。审 判 长  林 龙审 判 员  曹守军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