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薛某,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