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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薛某,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