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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天兵申请执行邓青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天兵,邓青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985号申请人蔡天兵,男被申请人邓青月,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蔡天兵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邓青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因被申请人邓青月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现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邓青月在阆中市人民医院有工资及补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青月在阆中市人民医院的工资及补贴予以扣留,共计扣留33900元(从2015年11月起至扣满339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