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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顾某甲。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姜旭日,浙江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汪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山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被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旭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7月认识,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顾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把金钱看得太重,婚后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多次挑起争吵、威胁原告,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至夫妻感情日益薄弱。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十分不信任原告,未经原告允许多次翻看原告的通讯记录、藏匿原告的银行卡、汽车钥匙等。婚后夫妻双方一致居住在原告父母住处,与原告父母同住。且被告不孝敬、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多次与原告父母争吵,辱骂原告父母。原告父母身体一直不好,原告母亲今年生病住院,住院期间,被告仅前往探视,从未提出要陪同、照顾原告母亲。且在原告母亲出院不久、大病未愈时,被告还与原告的父母发生了剧烈争吵,用恶言恶语辱骂原告父母,使原告和原告父母身心受到创伤非常气愤。被告还曾叫人到原告家里闹事,使原告、原告父母和租住在原告家中的房客都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非常惶恐。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而经分居多年实践证明,被告的种种行为都使原告认为无法再与其一起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顾某乙。女儿七个月后就由原告父母带大,与原告父母感情深厚。被告于女儿出生后第二年开始在通信市场从事手机经营,因忙于看店,甚少照顾女儿,女儿小时候基本由原告或原告父母、姐姐带出去游玩,被告也因为工作原因不一起同去。夫妻聚少离多。甚至女儿从幼儿园到小学学校组织的活动和家长会都由原告参加,而被告从未照顾女儿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顾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务。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在诉状中所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婚姻有坚实基础,彼此非常珍惜,恩爱有加。双方之间的矛盾既有原告的原因,也有被告的原因,原告目前提出离婚应该是受到别人鼓动。今年8月份,夫妻发生争执,原告动手打被告。被告情绪不好,忍不住在8月29日和公公婆婆发生争吵,虽然是气头上争吵起来的,但是事后被告非常后悔,主动为了吵架的事向公公婆婆赔礼道歉,请求原谅。被告在婚姻家庭方面虽然已经全力付出,但是若原告仍旧对被告不满意,请原告一定谅解被告,并给被告机会努力改变。为了家庭,被告会努力赚钱,若原告认为被告在孝敬父母方面仍有距离,被告一定虚心接受,找到不足,改进沟通和交流的方式,直到大家庭感到幸福美满。被告对财产一无所求,只珍惜原告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人。双方辛苦赚钱,一家的生活重担都压在夫妻身上。被告作为女人能力有限,需要原告挑起家庭重担。女儿目前15岁,女儿不愿意父母双方离婚。为了女儿,被告希望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希望离婚。综上,被告对原告有着刻骨铭心的爱,这个家庭一天都离不了原告。请原告能像被告和女儿一样珍惜家庭幸福,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顾某乙。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产生一些矛盾,主要是双方交流不够造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