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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建新、彭胜华与彭家安、彭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刘建新。原告彭胜华。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身份信息同上。特别授权。被告彭家安。被告彭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新、彭胜华与被告彭家安、彭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新、彭胜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彭胜华撤回对被告彭家安、彭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新、彭家安负担。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