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胡建与李华丽、李和安、刘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李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51号原告胡建,男,生于1966年12月25日,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告李华丽,女,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与被告李华丽、李和安、刘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华丽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3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12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相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华丽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3套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2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昕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