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商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与席保臣、张文龙、张洪星、友谊县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席保臣,张文龙,张洪星,友谊县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商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双鸭山公司)负责人祁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明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保臣,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叶刚,双鸭山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星,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友谊县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日昆,公司员工。上诉人人民财险双鸭山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席保臣、张文龙、张洪星、友谊县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同时因上诉人席保臣向本院递交新证据,发生了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元退回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审 判 长 刘国玉审 判 员 李 曌代理审判员 霍 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