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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杨显新与王少承、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新,王少承,江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853号原告杨显新。被告王少承。被告江春。原告杨显新与被告王少承、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少承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被告江春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及违约金等事项。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违约金1500元,共计6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显新对被告王少承、江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杨显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