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卞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某某,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嫌疑,于2015年2月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江永,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林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卞某某承包了盛益建设集团台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四季花园33#、35#楼、台安县农高区的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及台安县富家镇富强新区工程项目施工,至工程结束后拖欠上述工地16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625751元。2014年1月1日经台安县劳动监察局给卞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卞某某拒不整改,且逃至鞍山市区内藏匿。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关于卞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关于卞某某拖欠工资一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卞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四季花园二期工程33#、35#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盛益建设集团台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卞某某收条,盛益建设集团台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款、借款凭证,应账款明细表,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厂房及附属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向卞某某付款明细,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三份及照片,卞某某四季花园33#、35#楼、农高区工程、富家镇富强新区工程拖欠162名工人工资明细表,曾某某提供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工票、欠条,卞某某和台安县二建工程公司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卞某某和台安县二建工程���司经济承包合同二份,卞某某所欠工资准确核实后发放工资明细,关于卞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的情况说明,证人何某某、曾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等162人的陈述,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辩称:起诉指控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事实,但辩称其没有逃匿,是为了躲避小额贷款公司要账而藏匿到鞍山市。辩护人吴江永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律规定的坦白情节,拖欠的农民工资已由建设单位垫付,���犯罪产生的社会性已消灭,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发包方盛益建设集团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方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四季花园二期工程33#、35#楼建筑的全部内容。2012年6月20日,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卞某某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盛益建设集团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四季花园二期工程33#、35#楼建筑的全部内容承包给被告人卞某某。2012年9月10日,发包方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承包方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厂房及附属物建筑。2012年9月20日,发包方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承包方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建筑工程。2013年8月15日,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卞某某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厂房及附属物建筑、办公楼、宿舍楼建筑工程承包给被告人卞某某。2013年8月25日,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卞某某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将台安县富家镇富强新区二期工程1、2号楼承包给被告人卞某某。该工程实际为被告人卞某某自己建设、施工的工程。被告人卞某某承包和自己建设上述工程后,王某等162名农民工给被告人卞某某转包下来的工程和其建设工程干活。工程完工后,没有进行最后决算,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被告人卞某某结清了所有的工程款,但被告人卞某某未支付王某等16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59522元,王某等人多次索要未果。台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4年1月1日分别向被告人卞某某三��建筑工地张贴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3日之前改正,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被告人卞某某拒不整改,且逃至鞍山市内藏匿。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卞某某在鞍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经台安县劳动监察局追缴,盛益建设集团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已分别垫付被告人卞某某拖欠王某等162名农民工工资,经王某等农民工同意,按拖欠工资的80%左右发放,并已发放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关于卞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关于卞某某拖欠工资一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卞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四季花园二期工程33#、35#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盛益建设集团台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卞某某收条,盛益建设集团台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款、借款凭证,应账款明细表,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厂房及附属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向卞某某付款明细,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三份及照片,卞某某四季花园33#、35#楼、农高区工程、富家镇富强新区工程拖欠162名工人工资明细表,曾某某提供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工票、欠条,卞某某和台安县二建工程公司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卞某某和台安县二建工程公司经济承包合同二份,卞某某所欠工资准确核实后发放工资明细,关于卞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的情况说明,证人何某某、曾某某、杜某某、刘���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等162人的陈述,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卞某某辩称其没有逃匿支付,是为了躲避小额贷款公司要账而藏匿到鞍山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卞某某供述其到鞍山市之前,将自己的手机留在家中,后无人能联系到被告人卞某某,其行为是逃避支付的表现形式。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律规定的坦白情节,拖欠的农民工资已由建设单位垫付,其犯罪产生的社会性已消灭,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卞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因政府协调后,建设单位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消失,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产生的社会性已消灭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台安县劳动监察局已将建设单位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刘 印人民陪审员 白明洪人民陪审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