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汉市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遂宁市佳鑫纸箱包装厂、陈春艳执保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广汉市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佳鑫纸箱包装厂,陈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保字第241号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被申请人:遂宁市佳鑫纸箱包装厂法定代表人:陈xx被申请人:陈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广汉市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遂宁市佳鑫纸箱包装厂、陈春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广汉市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的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广汉市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1A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鸿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