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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许世约与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约,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48号原告许世约,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少阳,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梅,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沛,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世约诉被告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少阳、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世约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股权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出资人民币50万元购买被告公司股份5%,股权购买款于2014年7月1日前转至被告账户。后,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汇款50万元给被告。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被告也没有所谓1.5亿股份,被告不具有转让其股份的资质,不具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此,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现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支付股权款50万元及自2014年6月1日起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合同的主体应为原告和案外人常州合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合发公司),所有的合同内容均为原告和常州合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被告与常州合发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的印章保管在同一处,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误将被告的印章加盖到了上述合同上。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原告签署《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合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改计划》(以下简称《股权计划》)一份,该《股改计划》载明:公司本次股权改造方案:公司拿出总股权为1.5亿股份的5%总共750万股,按照每股0.XXXXXXXXXX元,总价格50万元,出售给原告,公司是指常州合发公司。《股改计划》另载明,本股改计划的对象的标的股权为公司现有股东的部分股份。《股改计划》的“股权激励之期权协议”一节载明,甲方为原告,乙方为常州合发公司,常州合发公司以50万元出售750万股股权给原告,原告需在2014年7月1日前支付50万元至常州合发公司指定账户,该账户为被告开设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凯旋支行的账户,被告在乙方处加盖了印章。2014年6月30日,原告向上述账户汇款50万元。另,常州合发公司向本院陈述,《股改计划》主体应为原告和常州合发公司,常州合发公司认可该《股改计划》的效力,并已实际履行。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股改计划》;付款凭证;原、被告当庭陈述。以上书证,经当庭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事实是原、被告之间建立了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但从《股改计划》的内容来看,相关股权转让的相对方应为原告和常州合发公司,被告仅为常州合发公司的指定收款方,该些内容非常明确,因此,本院认为,相关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和常州合发公司之间,就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在原告和常州合发公司之间解决。被告虽在《股改计划》上加盖了印章,但从《股改计划》的内容来看,不能就此判定被告成为了合同主体。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实际不存在的合同关系无效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前提,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主张,则因此成为无本之木,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世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许世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