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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忠华与杭州裕民办公家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华,杭州裕民办公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1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华。被执行人杭州裕民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雷声浩,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裕民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浙A×××××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